以案释法 非法储存大量烟花爆竹判刑!
发布时间:2026-02-05 17:03:48

  2024年11月份,被告人张某购买了大量的烟花爆竹,在未经许可且没有采取任何安全措施的情况下,储存在许昌市建安区一家民房内,2025年10月份,又分多次转运到许昌市建安区某废弃房间内进行储存。被查获后经清点,被告人张某非法转运、储存的烟花爆竹共计1506箱。

  法院经审理认为,被告人张某在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,未经依法批准或许可,擅自从事危险物品经营、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,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,其行为已经构成危险作业罪。综合考虑其自首、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,对被告人张某判处拘役四个月,缓刑六个月。

  烟花爆竹属于易燃易爆危险物品,其生产、经营、运输、储存等环节均有严格的安全规范和法律要求。个人或单位在未经相关部门批准、未取得合法储存许可的情况下,擅自在家中、仓库、店铺等处,储存达到一定数量、具有引发火灾、爆炸等严重事故现实危险的烟花爆竹,即便尚未发生实际事故,只要经认定其行为“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”,就可直接构成危险作业罪,切不可为了牟利或者图便利,将民房、车库等改造成“仓库”储存烟花爆竹。

  同时,临近春节,法官温馨提示:烟花爆竹属于易燃易爆物品,燃放过程中稍有不慎就可能引发火灾、炸伤眼睛、手指等部位,造成不可挽回的伤害。在禁止的时间、地点燃放烟花爆竹,或燃放禁止种类的烟花爆竹等非法行为,行为人将承担相关法律责任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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